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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减信教育的几点法律思考

来源:文酷网 作者:文酷网 时间:2009-04-17 浏览:120 字体:【 [收 藏] [打 印]

摘要:大学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和难点,就业过程中的诚信缺失尤为社会关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们应从法律的层面去分析失信的法律后果,并对大学生的就业诚信教育的内容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诚信教育 大学生就业 法律思考

高校毕业生数量的逐年增加,大学生的就业压力也逐年增大,受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失信现象也越演越烈,这给尚未毕业的学生和用人单位蒙上了阴影。笔者认为,要更好地解决大学生就业的失信问题,不但要提高大学生的道德修养,而且更应该从大学生就业失信的行为范式入手,分析失信的法律后果。从法律的层面对大学生进行就业的诚信教育,把道德的自律和法律的他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共同构建和谐的大学生就业环境。

一、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根据求职到就业的流程,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诚信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就业推荐材料、个人简历的造假行为。
面对就业压力,很多毕业生为了增加自己的竞争筹码,在就业推荐表和个人简历上弄虚作假。虚构自己的经历,涂改自己的学习成绩,伪造各类获奖证书和荣誉证书。个人简历与事实出入较大,只谈优点不谈缺点的现象在毕业生的简历中较为常见。有的学生甚是伪造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夸大自己的学历层次。

第二,签订多份就业协议,随意毁约现象比较普遍。
尽管现在大学生都觉得就业比较困难,但是仍然还有部分大学生尤其是一些优秀的毕业生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然后再慢慢比较,最后选择其中一家用人单位。毁约现象频发已经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也给毕业生所在学校的声誉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第三,毕业生报到后,工作情绪不稳定,“脚踏两只船” 和随意跳槽的现象严重。
刚毕业的大学生一般经济条件都不是很好,所以他们会努力地工作,包括在本单位外面做一些兼职工作,这样很容易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另一方面,很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为接收来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守诚信”而大伤脑筋。权威调查显示:1/3以上的人把第一份工作当成职业的跳板。大学生就业后一年内的流失率高达50%,两年内的流失率接近3/4。正如有的企业老板感叹:“培养他们简直就是在‘为他人做嫁衣’”。这种情况使得很多用人单位在以后的招聘中会不断地减少对大学生的录用,甚至不想要大学生。对于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不诚信现象,社会、学校和用人单位都有一定的责任。有人认为这是社会和学校对诚信教育的忽视导致了部分大学生的诚信意识淡薄,自律精神缺乏,加上整个社会不诚信的氛围和用人单位不客观的人才选拔模式,导致大学生的就业诚信出现了问题。但笔者认为,对大学生的就业诚信教育应把重点放在不诚信的法律后果上的教育,让大学毕业生不愿意也不敢失信于用人单位和社会。

二、大学生就业的诚信教育应以道德的自律作用为辅。近期以法律的他律教育为主

第一,弄虚作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可能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
“民无信不立”,在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中诚信是一种真实不欺、诚实无妄的品质。诚信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功能和价值不仅适用于民事领域,实践证明在劳动合同领域中,诚信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诚信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双方的告知义务,要求合同双方诚实守信地订立劳动合同,相互告知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各种情况,不得欺诈隐瞒。《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了无效劳动合同的一种情景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欺诈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原劳动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欺诈的认定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的信息使对方当事人做出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错误表示。我们的大学生在应聘的时候如果过分的包装自己,特别是夸大其词的包装很可能被认为是欺诈。所以在就业推荐表和简历上应该实事求是地展现自己,以免“鸡飞蛋打”尴尬局面的出现。

第二,与多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随意毁约是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作为一般民事协议,毕业生就业协议虽然不受《劳动法》调整,但却属于《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在平等、自愿等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任意违反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大学生在决定签署就业协议前,要认真对待就业协议的约定,特别是其中的违约条款,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另一方面,学校作为学生就业协议三方中的一方,应正确看待学生的违约行为。有些学校出于声誉等方面考虑,一般不希望学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后违约,有的学校甚至规定不得违约或者违约后将不再给学生新的三方协议。学校的这种做法值得探讨,但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应该说有一定道理。当然,主张学校应该给学生更宽松的就业选择空间,不等于鼓励学生随意违反三方协议。毕竟违约行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因此,大学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前要三思而行,更不要签订多份就业协议。

第三,遵守第二职业条款和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是诚信的表现,也是忠诚义务的履行诚实信用原则。
用人单位需要的是一个诚实守信,能忠诚于自己的员工。一些大学生在应聘时信誓旦旦,进入单位后却忘得一干二净,这也是大学生就业不诚信的表现。因此我们除了对大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外,还应该重点教育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
我国目前对劳动者能否从事第二职业区分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大学生就业一般是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全日制用工,如果劳动者从事第二职业未受用人单位反对,没有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是没有违法的。但是一旦影响了或者用人单位反对了,那么大学生就应该本着诚信的原则,停止第二职业活动了,否则也会面临劳动合同被解除的危险。

在大学生就业实践中,失信于用人单位的又一典型表现就是随意跳槽,而这种跳槽又通常会带走原单位的很多客户资源或者商业秘密,以换得新用人单位的接纳。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条款虽然是劳动合同的选择性条款,但一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如果大学生违反了这两项义务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个法律后果应该在大学生就业诚信教育中和他们分析清楚。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们要给大学生创造一个充满诚信的就业环境,也要把法律诚信教育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使大学生们知道在就业过程中该为和不该为,真正理解诚信在就业中的地位,明确诚信也是对自己劳动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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