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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文酷网 作者:王璐瑶 时间:2010-01-30 浏览:586 字体:【 [收 藏] [打 印]

摘要: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从劳动立法中高度抽象出来的带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和指导性的行为准则。本文在对关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几种观点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并进一步论述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
关键词:劳动法 基本原则 标准 内容

一、关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几种观点

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在劳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谓功不可没。但在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法基本原则,只是隐含于劳动法条文中。如何对其加以抽象性概括、提炼在现今意义重大,学术界许多学者把目光聚集于此。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观点:

(一)宪法条文具体化说
该学说认为:“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中关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规定既是我国劳动法的指导原则,也是我们每个人在劳动方面的行为准则。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劳动法不过是宪法中有关规定的具体化。”该学说以宪法为依据,将宪法中有关劳动立法某些条文直接移植为《劳动法》各项基本原则。这是人数最多,影响最大,较为传统的观点,其代表人物有劳动法学专家、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导师关怀教授。他们把劳动法基本原则概括为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原则;保障劳动者民智管理权的原则;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和休息起的原则等.该学说是不科学的,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从建国五十多年劳动立法中高度抽象出来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和指导性的行为准则。而不应是宪法中公民权利、义务的简单罗列。应以宪法中有关劳动方面条文所体现基本精神来确立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不应直接移植。这种拿来主义的方法是不符合法律基本精神的。

(二)内容概括说
此种学说是通过抽象性的概括,将劳动法基本原则归纳为几点,目前较有影响的归纳有:吴超民、王全兴队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归纳,郭捷的归纳,以及其他归纳。第一种观点,把劳动法基本原则概括为三点,即劳动权利、义务竞合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原则,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相结合原则该观点认为这三项原则既有法律、政策和现实依据,又有概括性,既有现实特定的内涵,又有较大容量和较广涵盖面,是劳动法的特有原则。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四点,即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原则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与公平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原则;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特殊劳动相结合原则。该观点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凝聚和统帅作用,就应规定全面,不可偏袒任何一方,讲究利益均衡。第三种观点,把劳动法基本原则概括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合理组织社会劳动原则;劳动者参加民主管理原则。该观点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既是贯彻劳动法是中,体现劳动法核心和灵魂的立法指导思想和执法准则,又能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本质特征。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为:劳动权利、义务竞合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原则;劳动资源合理配置原则。该说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较之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具有全面的涵盖性,高度的权威性和极大的稳定性。以上内容概括说对劳动法基本原则进行了高度抽象概括,比较全面涵盖了劳动法律体系中基础内容,但因为过于强调广度,而忽视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统帅与领导作用,有些劳动法中具体内容如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就不应该上升到劳动法基本原则中。

(三)原则细化说
该说认为:应将劳动法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加以表述。劳动法原则是多层次的,不仅包括基本原则,还包括具体原则劳动法具体原则是对基本原则的细化,具体化。这种学说形式比较新颖,强调了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完整性与系统化,但过于追求形式,偏离了我们要研究的主航道——劳动法基本原则,故意义不大。

二、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

以上三种学说表明,劳动法基本原则理论研究还处在争鸣之中,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应尽可能统一认识,这不仅是劳动教学研究的需要,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要想就劳动法基本原则达成共识,必须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形成标准,笔者将其概括如下:

(一)必须符合宪法有关规定精神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们的一切国家活动,包括立法活动、司法活动等要在宪法所规定的原则下进行。故调整劳动关系基本法或者单行法规不但不能违背宪法精神,而且要保证宪法有关条款的贯彻执行。

(二)必须符合我国实际国情
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与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是一个经济实力并不十分敦厚,但有十亿以上人口的大国。我们要发展经济,争强国力,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来源和根植于现实,并且能够反映劳动领域的现状和发展根本。

(三)必须体现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劳动法平等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劳动法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对用人单位合法权利加以保护,但这并不是劳动法立法宗旨。劳动法的宗旨劳动法是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为依据。劳动者永远是弱势群体,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倾斜保护是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因此在此基础上才能构筑出科学的劳动法基本原则。

(四)必须考虑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因此不同的法律部门应当有不同的法律基本原则。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定应该体现劳动法自身的特殊性,必须考虑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这是说,作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只是劳动法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与相邻法律部门共用的法律原则。因此,劳动法基本原则是劳动法自身特殊性的体现,是区别劳动法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相邻部门法的标志,它反映劳动法独特的调整对象。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内容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各国劳动法都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其立法总之,我国劳动法也不例外。劳动这是我们国家的主人,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最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主要有:劳动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劳动法对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作了细化。我国劳动法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其基本原则原因如下:首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对劳动者进行倾斜性保护。劳动法从一开始产生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其次,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较用人单位来比较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持双方地位平等,故国家法律应对劳动者予以特别保护。
再次,在市场竞争机制下,用人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他们为了利润欲望的满足,往往会牺牲劳动者的权益,易发生对劳动者权益侵害事件。故劳动法应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最后,用人单位往往有主体组织法加以规定,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体制条例》赋予企业14项权利,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应与主体组织法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相应,但劳动者权利除了《劳动法》外在无其它法律加以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不等于对用人单位权益加以抛弃,不予重视。权利、义务是相一致的,劳动法适应市场经济客观要求,在维护用人单位权益方面也有具体规定。但根据劳动法立法宗旨,在劳动法视野下对用人单位权益保护只能兼顾。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通过两方面表现出来,一是直接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如《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等,以及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另外,劳动法通过对用人单位进行义务规定来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总之,劳动法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一种倾斜性保护,故应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之一。

(二)劳动权利平等原则
劳动权利平等包括平等竞争和平等保护。1、建立劳动者平等竞争的机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客观要求,也是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公民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出身及财产等情况都有权就业,并通过劳动获取劳动报酬;有权参与平等竞争选择适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人单位;有权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各种就业保障条件,提高就业能力和增加就业机会。劳动权是我国公民一项基本权利,就业权和择业权是包含其中的非常重要的两项权利。公民平等的享有就业机会权和选择职业自主权,才能更好的加入市场经济体系中,平等竞争,达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和谐、促进经济发展。2、劳动法的宗旨要求劳动法应给予劳动者倾斜性的保护,故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中应加入平等保护的元素。即劳动法应平等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保护、劳动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一律平等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这种平等的保护必然体现为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因劳动者民族、种族、性别、职业不同而有所差别,禁止对任何劳动者在劳动方面的歧视行为。同时,劳动法的这种平等保护并不否认特殊保护。特殊保护是指,对一些由于生理原因和社会原因形成的特殊群体如:妇女劳动者、未成年劳动者、残疾劳动者、少数民族劳动者以及退伍军人劳动者所给予的特殊保护。这些特殊保护是为了维护特殊劳动群体的劳动权益,使他们得到真正充分保护,真正与其他劳动者处于平等地位,这并没有违反平等保护原则,而是对平等保护的一种补充,是劳动法坚持劳动权利平等的体现。

(三)协调、合作原则
劳动关系协调发展,劳动关系当事人相互合作,从而达到利益均衡是劳动法追求的目标,也是劳动法调整手段。
1.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和承担的劳动义务是相统一的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此规定表明,共有劳动权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劳动义务。一方面,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并从立法上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另一方面,劳动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义务,如遵守劳动法率、法规,接受教育等。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调合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共存共荣的关系
没有劳动者,用人单位就失去了利润的源泉;如果没有用人单位劳动者就失去了就业机会,故劳动关系双方只有本着公平和诚信精神进行合作,才能获得共同发展,并且共同分享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劳动法的每一项制度都非常重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调合作。
3.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
合同化是一种自主化的表现形式,他是根据劳动关系建立是所具有的平等性和财产性的特征,以物质利益来协调劳动关系。合同是劳动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外在形式,通过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寻找到了一个利益的平衡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能够充分协调,共同发展。
4.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利益协调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本质上是不平等的,双方在利益分配上也存在明显对立。因此,但村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协调合作是不现实的,所以,必须要由国际进行干预。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利益存在此消彼涨的关系,故协调好三者利益关系,是促进社会发展、稳定及产业和平,保障社会公平的共同要求。

注释:
1. 谢怀时,陈明侠.宪法确立的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3月第一版.第32页.
2. 吴超民,王全兴,张国文.中国劳动法新论.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55页.
3. 郭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一版.第23页.
4. 全国司法学校法学教材.中国劳动法.郭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一版.第27页.
5. 劳动法与劳动争议手册.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页.
6. 邵伯定.试论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85年3月第一版.第41页.
7. 吴弘.新编经济法学.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年第三版.第545页.
8. 周长征.劳动法原理.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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